山东省2026年就业创业政策地图-青岛市
企业吸纳就业
面向用人单位企业吸纳就业
政策摘录:申领对象:青岛行政区域内、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申领条件:1.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其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招用人员须为本单位自用职工;招用人员不含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2.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正常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其中,对申领补贴时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申领补贴至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当月;对招用本单位原职工的,解除(终止)合同日期距再次签订劳动合同起始日期须间隔6个月及以上,且期间未在本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3.用人单位一次最多可申领补贴提报当月前12个月的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用人单位申领补贴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文件来源:关于做好一次性创业等三项就业创业补贴申领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25〕5号)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就业见习
一、面向用人单位就业见习
政策摘录:设立条件:在青岛市申请设立见习单位的,本单位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数须不少于15人。其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入驻用人单位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数不足15人的,可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为单位整体申请认定。补贴标准:对吸纳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年度内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及以上的单位,年度内所有完成见习人员的见习补贴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不含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给予见习单位补贴。
文件来源: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字〔2024〕102号)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面向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政策摘录:见习对象:有见习意愿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见习期限:见习期限一般3—12个月,具体期限由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协商确定。见习人员待遇:见习单位按月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同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对见习期满未提前离岗的应根据其实际参加见习时间发放;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文件来源: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字〔2024〕102号)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自主创业
一、面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政策摘录:符合以下范围和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借款人范围: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在青高校在校大学生、港澳台来青创业青年等。借款条件:1.借款人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应已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等,并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除创办个体工商户和农村专业合作社外,创办其他市场主体的,借款人需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2.借款人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合伙企业为执行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3.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和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借款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未清偿贷款。借款人采用“创贷+商贷”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同步申请的“商贷”部分不计入未清偿贷款范畴。符合以下范围和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一)借款人范围。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且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小微企业借款人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借款条件。小微企业申请借款前12个月内(以借款申请日为准)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范围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以上,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文件来源:关于印发《青岛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24〕8号)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
二、面向用人单位自主创业
政策摘录:申领对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创办小微企业的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可申领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可申领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文件来源:关于做好一次性创业等三项就业创业补贴申领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25〕5号)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灵活就业
面向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
政策摘录:申领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领条件:申领对象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对不再从事灵活就业的,补贴可申领至灵活就业终止当月;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两项费用均未按时缴纳的月份(以次月10日前到账情况为准)不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予以顺延。补贴标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
文件来源:关于做好一次性创业等三项就业创业补贴申领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25〕5号)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职业培训
面向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
政策摘录:培训主体:青岛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高等院校、技工院校经签约后可按规定开展本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项目化就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各院校应具备相应培训职业(工种)所需的教学场地、设施设备、师资力量等条件,能够独立完成培训教学任务。培训职业(工种)和培训对象:1.培训职业(工种)范围:全市统一培训职业(工种)范围(详见附件1)。院校应优先选择与青岛市“10+1”创新型产业体系紧密相关且可进行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开展培训,以提高培训与产业需求的匹配度,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竞争力。2.培训对象和班次规模签订培训服务协议后,院校应积极组织本校学生开展项目化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后符合条件的可申领补贴。对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按规定给予相应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以后年度再次参加培训须为不同职业(工种)或同一职业(工种)提高层级培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只能享受1次项目化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每个培训班次的学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以确保培训教学质量和效果。院校应根据培训职业(工种)特点、教学场地及设施设备条件等合理确定培训班规模。为避免重复培训,培训学员不能参加所学专业的职业(工种)培训
文件来源:关于试点开展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项目化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25〕79号)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